公司動態(tài)
第74342691號“零芮”長沙商標注冊準予注冊的決定
本文來源:湖南商標注冊 本文作者:長沙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5-02-11
第74342691號“零芮”長沙商標注冊準予注冊的決定
異議人河南羚銳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廣東三聚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標公告》第74342691號“零芮”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零芮”指定使用于第5類“人用藥;減肥茶;消毒劑”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118273號、第4344510號、第5360995號、第9931315號、第12525115號、第25937584號、第26353013號、第35127246號及第44871418號“羚銳及圖”,第1118298號、第1120342號、第1780612號及第5487410號“羚銳 LINGRUI及圖”,第1375273號、第1492540號及第10144653號“羚銳”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的“中藥成藥;人用藥;空氣凈化制劑;牙填料;醫(yī)用保健袋;化學藥物制劑;膏劑;貼劑;消毒劑;醫(yī)用糖果”等。雖然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及消費對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類似商品。但雙方商標的文字構成不同,整體外觀有別,故雙方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應不致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異議人要求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對其用于“中成藥”商品上的“羚銳及圖”商標予以擴大保護,但鑒于雙方商標文字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會產生誤導公眾的后果,亦不會對異議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等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74342691號“零芮”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湖南商標注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