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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湖南商標注冊 本文作者:長沙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5-01-07
長沙商標注冊中心最新報道宋城演藝訴贛州江南宋城侵害商標權 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不侵權杭州宋城演藝與贛州江南宋城之間的侵權官司,一路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贛州當地某知情人士處獲悉,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宋城演藝(SZ300144,股價8.74元,市值229.2億元,以下也簡稱宋城公司)訴贛州江南宋城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再審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及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贛州江南宋城運營方贛州瑞宏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不侵權,駁回宋城演藝全部訴求。
贛州江南宋城文化研究會執(zhí)行會長朱堅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表示,在獲悉本案終審的結果之后既振奮也釋懷,深知這就是贛州打造宋城品牌的“定心丸”,也進一步明確了其在傳統(tǒng)歷史文化的保護與傳承上的使命與責任。
1月6日下午,記者針對上述案件向宋城演藝發(fā)送了采訪函,截至發(fā)稿尚未收到回復。
宋城演藝一審、二審皆勝訴
宋城演藝與贛州江南宋城的侵權糾紛案,最早始于2020年7月,《每日經濟新聞》曾于2020年8月5日刊發(fā)報道《宋城演藝狀告贛州江南宋城指其侵權?江南宋城:未接到相關訴訟》。
2020年6月,贛州市江南宋城歷史文化旅游區(qū)被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廳確定為國家4A級旅游景區(qū)。贛州“江南宋城”這個城市品牌剛剛樹立,就被杭州宋城演藝一紙訴狀告到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侵害了宋城演藝的商標,并存在不正當競爭。
贛州江南宋城的運營方為贛州瑞宏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宏公司),原名贛州城投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其實控人為贛州市國資委。
宋城演藝認為,瑞宏公司所運營的贛州江南宋城網站以及“江南宋城歷史文化旅游區(qū)”“江南宋城資訊平臺”微信公眾號所使用的“江南宋城”“江南·宋城”“宋城”等標識侵害了宋城演藝“宋城”注冊商標專用權。
瑞宏公司列舉了不侵權抗辯的相關事實:一是1994年12月18至19日,贛州市人民政府在贛州市舉辦了“94 中國贛州宋城文化節(jié)”;二是2020年6月,贛州市江南宋城歷史文化旅游區(qū)被江西省文旅廳確定為國家4A級旅游景區(qū);三是以“江南宋城”作為地名、關鍵詞進行檢索,結果依次為“江南宋城歷史文化旅游區(qū)”“江南宋城章貢館”“客家大院(郁孤臺店)”“江南宋城文化研究院”等。
杭州中院一審判決結果為宋城演藝勝訴,判決瑞宏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宋城演藝“宋城”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瑞宏公司在其網站、微信公眾號、《中國旅游報》刊登聲明,就本案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宋城公司消除影響;瑞宏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宋城公司經濟損失80萬元、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5萬元,共計85萬元。
瑞宏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瑞宏公司表示,公司使用“宋城”“江南宋城”“江南·宋城”標識不構成商標侵權。瑞宏公司使用“江南宋城”不屬于商標性使用!敖纤纬恰毕怠摆M州市江南宋城歷史文化旅游區(qū)”景區(qū)簡稱,瑞宏公司對外使用“江南宋城”時均會在顯著醒目位置加上自己的商標LOGO使用,該標識與涉案“宋城”商標不構成近似。
不過,二審法院的判決仍然為宋城演藝勝訴。
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宋城演藝全部訴求
在一審、二審均敗訴后,瑞宏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瑞宏公司申請再審稱,第一,涉案景區(qū)“贛州市江南宋城歷史文化旅游區(qū)”是贛州市的一項重要民生工程,對帶動革命老區(qū)經濟發(fā)展、促進中華傳統(tǒng)文化傳承、提高文化軟實力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瑞宏公司在涉案景區(qū)使用“江南宋城”“江南·宋城”“宋城”等標識系表征景區(qū)名稱,并非商標性使用。
第二,“宋城”具有“古代城市名稱”“宋代城市”“景區(qū)名稱”等多重含義,具有很強的公共資源屬性和描述性,作為商標使用顯著性較弱。
第三,瑞宏公司所使用的“江南宋城”“江南·宋城”等標識與宋城公司的“宋城”商標區(qū)別明顯,二者不構成近似商標。
第四,結合景區(qū)的特殊性,相關公眾在選擇觀光、演出等服務時注意力較高,并不容易對服務的提供者產生混淆、誤認。
宋城演藝辯稱,涉案商標“宋城”經過宋城公司30余年的經營,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涉案景區(qū)是2020年才開業(yè)的4A級商業(yè)旅游景區(qū),具有商業(yè)屬性,與僅在1994年舉辦過一屆的所謂“宋城文化節(jié)”不存在任何關聯(lián);瑞宏公司與宋城公司均位于江南地區(qū),相關公眾容易誤認為“江南宋城”景區(qū)與宋城公司及所經營的“宋城”景區(qū)存在關聯(lián);瑞宏公司對宋城公司注冊的“宋城”商標提起40余起商標權無效和撤銷請求,試圖否認“宋城”商標權利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涉案景區(qū)“江南宋城歷史文化旅游區(qū)”位于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qū)的河套老城區(qū),系國家4A級景區(qū),在地理位置上屬于“江南”的范圍。贛州市歷史悠久,至今保有宋代的城市布局以及眾多的宋代文史古跡,被譽為“宋城博物館”。贛州市政府曾于1994年、1995年舉辦過“中國贛州宋城文化節(jié)”,《人民日報》等國內主要媒體進行了報道。
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瑞宏公司在涉案景區(qū)入口以及景區(qū)內的公共設施上使用“江南宋城”“江南·宋城”“宋城”等標識,系向社會公眾傳達該景區(qū)所承載的宋代歷史、建筑、人文等信息;同時,亦符合作為景區(qū)簡稱使用的慣例。
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一、撤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浙民終169號民事判決;二、撤銷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111號民事判決;三、駁回宋城演藝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