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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786929號“貓君人”湖南商標注冊準予注冊的決定
本文來源:湖南商標注冊 本文作者:長沙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4-09-24
第71786929號“貓君人”湖南商標注冊準予注冊的決定
異議人貓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李嬋妹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52期《商標公告》第71786929號“貓君人”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貓君人”指定使用于第25類“服裝;帽子;襪”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4600072號“貓人”、第1064728號“貓人 MAOREN及圖”等商標核定使用于第25類“服裝;襪;圍巾”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屬于類似商品,但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具有一定差異,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侵犯其在先字號權,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字號不屬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認定相關公眾會將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相聯(lián)系進而侵犯其字號權。異議人稱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但異議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述異議理由。被異議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規(guī)定所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使用違反上述條款的規(guī)定缺乏事實依據。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71786929號“貓君人”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湖南商標注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