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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61698176號“尚古馳搭”湖南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本文來源:長沙商標注冊 本文作者:湖南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4-02-23
關于第61698176號“尚古馳搭”湖南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01月06日對第61698176號“尚古馳搭”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是全球頂級高檔奢侈品生產商之一,其“GUCCI/古馳”品牌經長期使用宣傳,已為中國公眾所熟知。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1407312號“古馳”商標、國際注冊第1037625號“GUCCI FOREVER NOW”商標、第48360822號“GUCC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第1210526號“古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77032號“GUCC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的復制和翻譯,其注冊和使用易誤導公眾,損害申請人利益。三、被申請人在明知申請人引證商標存在的情況下,仍申請注冊與之高度近似的標識,屬于傍名牌、搭便車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商標管理秩序。綜上,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公司及其品牌介紹;
2、全球品牌價值排行榜資料、市場研究報告、相關調查報告;
3、申請人中國公司企業(yè)信息查詢;
4、相關報道、線上下店鋪名單、銷售數據、利潤及稅收統(tǒng)計、審計報告;
5、廣告宣傳資料、中國知網搜索申請人品牌結果列表;
6、相關決定書、裁定書、判決書;
7、相關維權資料;
8、國家圖書館檢索報告;
9、網絡檢索資料等。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1年12月25日申請注冊,并于2022年8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4類首飾盒;首飾收納盒商品上,為有效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二、四、五均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獲準注冊或獲得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引證商標三申請日早于爭議湖南商標注冊申請日,但獲得初步審定的時間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分別核定使用在第14、18類未加工或半加工貴重金屬;皮箱等商品上,現均為申請人名下的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予以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系總則性條款,其精神已體現在其它具體條款之中。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審理如下:
一、鑒于引證商標三申請日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但獲得初步審定的時間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故本案同時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貴重金屬”等商品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廣告宣傳資料、相關報道及排名情況等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其“GUCCI”、“古馳”商標經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并已形成對應關系。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的“GUCCI”在含義、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首飾盒;首飾收納盒”商品與引證商標二、三核定使用的“首飾盒;貴重金屬及其合金以及不屬別類的貴重金屬制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制品”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鑒于我局已基于申請人在先商標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申請人商標已獲法律保護的前提下,本案不再對申請人主張的引證商標四、五是否已為公眾所熟知進行評述,亦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以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進行審理。
另,申請人還稱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但缺乏充分事實依據,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