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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10298號“歌思多米”湖南商標注冊準予注冊的決定
本文來源:湖南商標注冊 本文作者:湖南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4-01-16
異議人深圳歌力思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晉中市榆次區(qū)喬喬百貨商行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19期《商標公告》第67210298號“歌思多米”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歌思多米”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童裝;鞋(腳上的穿著物);帽子;襪”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4225127號“歌力思”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游泳衣;鞋”等;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348583號“歌力思”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襯衣;服裝;皮衣(服裝)”等。雙方商標文字構成、外觀上區(qū)別較大,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在市場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被異議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所指標志。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摹仿其馳名商標,以及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其在先商號權等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67210298號“歌思多米”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湖南商標注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