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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356907號“婁胖子”長沙商標注冊準予注冊的決定
本文來源:湖南商標注冊 本文作者:長沙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4-01-03
第65356907號“婁胖子”長沙商標注冊準予注冊的決定
異議人重慶胖子天驕融興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對被異議人深圳市聯(lián)科科技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標公告》第65356907號“婁胖子”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婁胖子”指定使用于第30類“食用淀粉;茶;面包”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45514718號、第12503471號“胖子”商標、第22298862號“胖子及圖”等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0類“食用淀粉;茶;糖”等商品上。雖然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屬于類似商品,但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一定區(qū)別,故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摹仿其商標等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65356907號“婁胖子”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請求宣告該長沙商標注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