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動態(tài)
長沙商標注冊第56980511號“SINGHA”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本文來源:http://www.uonn.cn 本文作者:長沙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3-09-13
長沙商標注冊第56980511號“SINGHA”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異議人勝獅北美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金山食物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標公告》第56980511號“SINGHA”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SINGHA”指定使用于第32類“飲料用麥芽糖漿;制軟飲料用糖漿”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經國際注冊并領土延伸至中國受保護的第G625023號“SINGHA”長沙商標注冊,核定使用于第32類“啤酒;礦泉水”等商品上。雖然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上相同,但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產領域、銷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異,不屬于類似商品。故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應不致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復制、摹仿、抄襲其商標并侵犯其在先商號權等證據不足。其另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相關規(guī)定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56980511號“SINGHA”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長沙商標注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