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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04724號“湘永益及圖形”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本文來源:http://www.uonn.cn 本文作者:長沙商標注冊中心 發(fā)布時間:2023-09-13
長沙商標注冊中心最新報道:第13104724號“湘永益及圖形”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異議人東莞市永益食品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汪岳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426期《商標公告》第13104724號“湘永益及圖形”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guān)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湘永益及圖形”,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肉、腌制蔬菜”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4936327號“永益YONG YI"、在先注冊的第1129686號“永益YONG YI",核定使用商品為29類"肉、榨菜”等。雖然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屬于類似商品,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讀音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別,因此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模仿其知名商標并侵犯其在先商號權(quán)以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會產(chǎn)生不良影響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13104724號“湘永益及圖形”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教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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