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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47686號“彝家漢子”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本文來源:商標局 本文作者:申請商標 發(fā)布時間:2023-09-13
異議人昭通市元生源商貿(mào)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石林縣黑龍?zhí)毒茝S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標公告》第40047686號“彝家漢子”湖南商標注冊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長沙商標注冊“彝家漢子”指定使用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杜松子酒;烈酒(飲料);清酒(日本米酒);酒精飲料原汁;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米酒;食用酒精;燒酒;白干酒(中國白酒)”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的第21788746號“彝家漢子”商標于2019年7月被我局裁定異議成立不予注冊,異議人引證第39538516號“彝家漢子”商標于2019年11月被我局駁回,已不再享有申請商標在先的權利,上述商標均未構成被異議商標注冊申請的在先權利障礙。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1789196號“彝家漢子”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特許經(jīng)營的商業(yè)管理;進出口代理;市場營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人員招收;商業(yè)企業(yè)遷移;對購買定單進行行政處理;尋找贊助”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在功能、用途、服務對象、服務形式以及服務內(nèi)容等方面差別顯著,不屬于類似商品及服務,并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長沙商標注冊。被異議商標注冊和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本案中,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抄襲、摹仿其商標惡意搶注,并且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相關規(guī)定等異議理由缺乏事實依據(jù)。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40047686號“彝家漢子”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