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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法制日報 本文作者:www.uonn.cn 發(fā)布時間:2022-05-25
中國商標查詢中心最新報道:商標權的本質(zhì)是民事權利。該判例的最成功之處,在于二審將商標權還原其民事權利的本質(zhì)屬性,使得關于商標申請權糾紛的亂麻迎刃而解
我國歷史上
曾一度將商標權視為公權力,商標強制注冊即源于此錯誤認識。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雖然從立法上承認了商標權為私權,但人們的認識(包括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還有待于逐步深化。由于商標權確認程序中實行公權力介入(即商標主管機關予以審查),且須經(jīng)多項程序,于是一些人誤認為是游離于民事權利體系之外的一種特殊權利,有的人借此混淆視聽,濫用商標權利或程序,以實施不正當競爭。這種情況造成了商標權糾紛有關案件審理的復雜性。
商標注冊2001年我國為適應加入WTO的需要,對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作了修改,增加了自然人可以申請注冊商標的規(guī)定,并且在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7條明確規(guī)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依法轉讓其申請,這是充分尊重當事人民事權利的體現(xiàn)。商標注冊申請權是商標權的內(nèi)容之一,亦屬于民事權利的范疇,因此當事人主張商標申請權就必須受到民法相關規(guī)定的約束。本案二審判決一針見血地指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轉而適用我國民法通則關于合伙人的有關規(guī)定,對這起因合伙人出讓股份引起的商標申請權糾紛作出了公正的判決。
本案同樣的事實,兩審法院作出了兩種不同的判決,可見執(zhí)(司)法者的水準對實現(xiàn)法律的公正有著多么重要的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知識產(chǎn)權立法上已經(jīng)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雖然商標法等法律還需要進一步完善,但是不能指望商標法面面俱到,更不能把商標法視為一項特殊的法,將其與其他法律隔離甚至對立起來,迷失了執(zhí)(司)法方向。
本案中商標局將“龍大哥”商標申請的轉讓后情況初步審定公告,黃長青等人并未像目前社會上常見的做法,將商標局行政訴訟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而是將李永祥等人告到地方法院,這對解決因合伙經(jīng)營轉讓引起的商標申請人資格民事糾紛是恰當?shù)倪x擇,而一審法院受理并審判此案也值得稱道。
首先,商標局在辦理商標轉讓程序中只可能進行形式審查,無法透視到商標背后的股份轉讓引起的財產(chǎn)糾紛;其次,商標局的專業(yè)技術長項在于判定商標的近似與商品類似,而本案焦點在于合伙股份轉讓引起的產(chǎn)權糾紛,這恰恰是法院的長項,更宜于由法院審理;第三,本案的實質(zhì)是民事權利糾紛,采取行政訴訟途徑則舍本逐末了。
目前有一種傾向,似乎凡是涉及商標確權糾紛的案件,無論是因著作權糾紛引起的還是因其他相關民事權利糾紛引起的,都要有待于商標主管機關審理之后或直接將商標主管機關行政訴訟到法院。這樣既背離了商標權的民事權利屬性,又忽視了當前商標確權案件大量積壓,審理周期過長,不利于商標當事人早日獲得公正裁決的需求。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guī)定“中國商標查詢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fā)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移轉手續(xù)”。從法理上講,商標申請權的轉移亦應參照上述規(guī)定。我國商標法為商標確權機制的進一步完善留下了有利的空間。